港澳台及外国人驾驶证业务,由地级市交警车管部门办理2004/10/06
港澳台及外国人驾驶证业务
由地级市交警车管部门办理
记者今日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从8月1日开始,持有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驾驶证的驾驶员,在驾驶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驾驶证的任何业务,可在省内选择任意一个地级市车辆管理所办理。
据悉,目前我省有效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驾驶证有10万多本,为进一步方便港澳台及外国人办理驾驶证业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推出便民新举措。从8月1日起,持有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驾驶证的驾驶员,在驾驶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驾驶证的任何业务,可在省内21个地级市车管所选择任意一个办理业务。省厅交管局不再直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持有原省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各市车管所办理业务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各地级市交警车管部门已做好相关衔接和服务准备工作,届时直接前往办理即可。对于原由省厅交管局核发,根据公安部71号令第42条规定符合注销条件而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将在省厅交管局政务服务网上公告作废(www.GDGAJJ.COM)。
(摘自省厅交政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