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有据可依2004/10/06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有据可依
为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向车辆管理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的,受理申请。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预约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限为六年。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第十三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出于对保护群众生命和人身安全的考虑,初次申请不能直接申请大客车机动车驾驶证。同样原因,将牵引车从原大货车型中分离出来,专门设立了牵引车(A2)准驾车型,并且也不能初次申请。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规定请摩托车驾驶证。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具备条件、累积记分不超过12分,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对于申请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退办并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前驾驶证办理转入异地,要转驾驶证档案,而新规范只要求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经审查符合转入换证条件的,即可办理本地驾驶证,此规定比以前大大方便了群众。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申请人提供与初次办理驾驶证相同的资料给车辆管理所,经车辆管理所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复员、退伍、转业证明。申请人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预约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受理岗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换驾驶证业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车辆管理所审核后,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年龄相应的,受理申请,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补驾驶证业务。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经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不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的,即可受理办理补证业务。
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属于申请注销的,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
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教育或自学等形式,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对一次达到12分的须参加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须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关于考试业务。考领驾驶证需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科目一考试题库结构分为通用试题和专用试题。通用试题主要考核各种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专用试题主要考核不同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专项知识。具体分为:大型客车和牵引车专用试题,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专用试题和其他准驾车型专用试题。考试的基本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试题库中加入不超过10%的地方交通法规。
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场内道路和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要求,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考试的考试员应当依法严肃处理。车辆管理所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于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车辆管理所应当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培训问题,指导培训工作;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对存在严重培训质量问题的驾校提出整顿意见,对存在培训质量低劣、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驾校,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驾校整顿期间,停止受理该驾校学员的考试申请。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定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审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其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签注。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办理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的,按照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不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转入。
办理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转入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尾气排放标准,需要退回原住所地的,原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
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报废期满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报废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机动车所有人提交《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受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
办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机动车所有人提交《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不属于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机动车所有人提交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核发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天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和喷涂放大牌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对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和喷涂放大牌号提出具体的要求:
1、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并不得倒置。
2、临时通行牌证放置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
3、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
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的放大牌号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喷涂的字体应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5、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是指:长88mm,宽60mm,圆角半径4mm的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全车外部彩色照片。拍摄照片时,汽车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摩托车和挂车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机动车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照片应当能够明确辨别机动车号牌号码和车身颜色。
允许使用数码照相与计算机模拟号牌图像合成技术制作机动车的标准照片,合成的照片应当与实际拍摄的照片效果一致。
(摘自省厅交政服务网)